
清源行动 I 历史参与人统筹登记须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盘活数据要素、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及推动普惠性财富分配的决策部署,经专项工作组统一部署,现正式启动“清源行动”民族资产解冻及股权类项目历史参与人数据统筹与权益确权登记通道。
本次登记不区分具体平台名称,以多部门联合数据平台抓取的原始参与记录为准。依据《清源行动——历史参与人统筹登记管理办法》,登记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旨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历史遗留不良项目亏损及相关收缴不良资产处置集中清理、交叉核验与分类评估。协助完成以下任务:历史参与人亏损信息核对与系统归档; 国家扶持政策与产业资源对接;后续项目亏损与帮扶通道匹配。
(本表仅用于专项核查与帮扶评估,相关信息将依法严格保密)
本政策适用于“清源行动”登记链接及与登记服务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请您在提交登记信息前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政策,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对外提供、个人权利和责任限制等内容。
登记申请及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依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登记申请获受理或者完成信息比对,仅表明相关材料进入或完成核验流程,不代表对任何历史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或者任何资产、股权、债权、收益权及其他权益作出确认。
源文件载明,本政策由国务院民族资产数据统筹专项工作组授权、确认。任何以登记、认证、加急、纳税等名义要求转账、提供短信验证码或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不属于本政策所述登记服务。
1. 本政策适用于服务机构通过登记网页、移动端页面及正式服务渠道开展的登记申请、身份核验、历史记录比对、进度通知、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和安全保障活动。
2. 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启云天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依照有关部门指示决定本服务中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并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3. 第三方网站、应用程序或者非正式账号自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政策。服务机构通过链接接入第三方服务的,应当显著标识第三方身份,并提示您另行阅读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 为完成登记申请和身份核验,拟收集您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处理目的为识别申请人身份、建立登记记录、反馈办理进度及防止冒名或者重复申报。
2. 为开展历史记录比对,拟收集您自述的历史参与项目类别、参与时间及与比对直接相关的必要说明。相关信息仅用于检索和核验依法取得、来源可核验的历史记录。
3. 您可以根据页面提示自愿提交与核验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凭证编号、股权凭证影像、转账记录或者相关截图。请遮盖与核验无关的信息以及材料中其他个人的信息;如无充分必要性,请勿提交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完整金融账户验证信息等内容。
4. 为保障系统安全、排查故障和留存必要操作记录,可以收集 IP 地址、访问时间、操作类型和系统错误日志等必要网络日志信息。上述信息不用于个性化广告、商业营销或者用户画像。
5. 如确需通过证件影像、人脸视频或者其他生物识别方式进一步核验身份,服务机构应当在收集前另行告知具体目的、必要性、处理方式、保存期限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未完成前述告知和同意程序的,不得收集。
6. 如拟将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目的,或者改变原处理目的,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再次告知并取得您的同意;依法无需取得同意的情形除外。
1. 身份证件号码及影像、人脸信息,以及证明材料中可能包含的金融账户、交易记录等,属于或者可能构成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对您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人格尊严造成较高风险。
2. 服务机构仅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依法取得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3. 服务机构应当在正式登记页面逐项标识必填与选填信息。拒绝提供非必要信息不影响基本登记功能;拒绝提供完成身份核验所必需的信息,可能导致无法继续办理,服务机构应当说明具体影响。
4. 正式上线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向其他处理者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高风险活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妥善保存处理记录。
1. 登记页面可以使用维持登录状态、保障页面安全和实现基础功能所必需的 Cookie 或者类似技术。非必要 Cookie 不得在取得有效同意前启用。
2. 本服务不通过 Cookie 开展跨平台追踪、商业广告投放或者无关用户画像。如后续使用目的发生变化,服务机构应当更新政策并依法取得相应同意。
1. 原则上,本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认证或者订立标准合同等程序,并告知境外接收方相关事项,依法取得单独同意。
2. 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不再必要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删除或者技术上难以删除的,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1. 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向无关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因技术服务、身份核验、信息通知或者客户支持确需委托处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约定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受托方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2. 正式发布前,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列明全部受托方或者提供便捷查询清单,包括受托方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处理的信息种类和处理期限。
3. 与其他处理者共同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并告知共同处理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责任安排。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告知接收方信息及处理事项,并取得单独同意;依法无需取得同意的除外。
4. 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公开您的个人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取得单独同意,并依法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根据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处理个人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1. 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您对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或者拒绝处理权,并有权撤回基于同意作出的授权。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开展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2. 您有权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更正、补充或者删除个人信息,有权要求对本政策所述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符合条件的,您可以要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3. 为保障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可以要求提供与权利请求相匹配的必要身份核验信息。对于无合理理由的重复申请、超出合理限度的申请,或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请,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说明理由。
4.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依法对死者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1. 本登记服务原则上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未成年人不得在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和指导的情况下提交个人信息。
2. 如确需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发现未经有效监护人同意收集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采取其他合法处置措施。
1.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种类、敏感程度、处理目的和风险,建立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加密保护、备份恢复、操作审计、人员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2. 未经实际部署、检测和持续验证,不得对外作出“绝对安全”“零风险”或者已达到特定安全等级、采用特定加密算法等无法证明的承诺。有关安全能力说明应当与实际措施和测评结果一致。
3.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和通知受影响个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通知的,从其规定。
1. 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服务功能或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变化修订本政策。未经您明确同意,不得通过修订政策实质性减损您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
2. 对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对外提供对象或者权利行使方式等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通过登记页面显著提示、弹窗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重新告知;依法需要取得同意或者单独同意的,应当重新取得。
3. 历史版本应当妥善留存并提供便捷查询方式。政策更新日期以页面标注为准。
1. 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核查并反馈。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权机关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寻求其他救济。
1. 本政策的标题仅为阅读便利而设置,不影响相关条款的含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政策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由启云天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维护。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行动”统筹登记服务工作,明确服务流程和各方权利义务,保障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源行动”统筹登记服务的申请受理、身份核验、信息比对、进度查询、结果反馈、异议处理以及相关数据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统筹登记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知情自愿、客观审慎、便民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批实施、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登记服务面向各部门数据比对及自述曾参与有关历史项目,并自愿申请核验相关历史记录的自然人。申请人是否属于具体批次的服务对象,应当以依法取得、来源可核验的记录及复核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登记申请获受理,仅表明申请材料进入核验流程,不代表对有关历史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认可,也不代表确认任何资产、股权、债权、收益权或者其他权益真实存在。
第六条 服务机构可以在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内提供信息填报、身份核验、历史记录比对、办理进度查询、核验结果反馈和异议复核等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应当通过正式服务渠道向申请人公示。
第七条 统筹登记服务不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认证费、审核费、保证金、税费代缴款或者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加急办理、优先审核、解冻资金、领取收益或者确认权益等名义索取财物。
第八条 登记工作按照统一安排分批实施。每批次启动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可核验的正式渠道公布服务对象、受理时间、办理入口、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咨询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风险提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交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历史记录核验直接相关的必要材料。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登记目的无关的信息或者材料。
第十条 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证件核验、实名认证或者其他必要方式确认申请人身份。确需处理人脸、声纹、身份证件影像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履行单独告知义务,取得单独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核验方式。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合法取得且来源可核验的数据进行比对,不得以来源不明的数据作为认定依据。核验过程涉及自动化处理的,不得仅以自动化处理结果作出对申请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人工复核。
第十二条 核验结果原则上分为信息匹配、信息待补正、未检索到匹配记录和不予受理等情形。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安全、可核验的方式反馈结果;涉及不予受理或者信息不匹配的,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和异议申请途径。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复核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办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决定权、进度查询权、异议复核权以及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限制或者拒绝的权利,并有权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更正、补充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登记申请以自愿为原则。以同意为个人信息处理依据的,申请人有权依法撤回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撤回同意可能导致相关服务无法继续办理的,服务机构应当事先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配合开展合理必要的核验,不得重复申报、冒用他人身份、伪造或者变造材料,不得利用登记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登记秩序行为的,服务机构可以中止核验、退回申请或者终止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处理措施应当与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登记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未经合法授权,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开,不得用于营销推介、投资招揽或者与登记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登记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不再必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删除情形出现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删除或者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加密存储、操作审计、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履行通知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咨询、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登记服务、个人信息保护和违规收费的咨询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冒用“清源行动”名义收费、索取验证码、诱导转账或者开展投资推介的,应当停止操作、留存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因系统维护、网络故障、数据源异常、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确需暂停、延期或者调整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通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妥善处理已受理事项。服务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族资产数据统筹专项工作组负责解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权机关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